某某臻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1017号
原告:***臻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一期三楼30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769号(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臻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已双方达成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臻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