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财保54号
申请人: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C区14楼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54587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54587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