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亿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终5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亿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亿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师光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