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蔚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6财保56号
申请人:***,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蔚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班文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
法定代表人:常立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