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申请人: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现住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宝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蔚县交通运输局,现住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蔚县交通运输局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蔚县交通运输局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