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蔚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宝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蔚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蔚县运达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蔚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俊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宋洁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