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756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左中旗啸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0XXXXXXXXXXXX8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1XXXXXXXX1账户。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科左中旗啸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0XXXXXXXXXXXXXX8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1XXXXXXXXXXXXXX1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