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第、青岛格里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04民初27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第,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青岛格里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山区东路9号深业大厦B座26F。
法定代表人:方飞,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利,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青岛格里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晨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