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804民初45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第,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山区东路**深业大厦**26Fv>
法定代表人:方飞,系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v>
法定代表人:王学利,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被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计2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显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