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8601民初2989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沙丽
人民陪审员盛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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