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8601民初2989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沙丽
人民陪审员盛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