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4204号
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
法定代表人:张予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昀、席婷婷,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谢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表示将分期向其支付案涉工程款,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3元,减半收取17426.5元,由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生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蕾
书 记 员 张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