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1021号
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号(兴隆大厦B座5F)。
法定代表人:张予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婷婷,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22164.13元,违约金584432.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原告签订《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庆阳市所辖环县光缆线路施工及光缆交接箱、分纤箱、线路设备器材按照调测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涉案工程2017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原被告2018年6月27日签署工程结算书,总价4587857元(不含税),现被告尚欠2922164.1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庆阳市环县,故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6元,退还给原告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劲松
人民陪审员  陈维萍
人民陪审员  李建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璞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