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动源科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博鑫景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动源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22执保38号
申请人:西安博鑫景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颐馨花园8幢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838680271。
法定代表人:李某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动源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318室,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19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7700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博鑫景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动源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22民初45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动源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781.6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