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01执恢44号之五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0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25200元及支付判决书确认的利息。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128元、执行费22652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5月22日、6月15日、6月28日、7月14日、8月11日、9月7日共7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有存款共计174045元,本院已裁定予以扣划,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凯里市不动产登记局及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凯里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采取上述调查措施后,已对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达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标的2025200元,执行到位174045元,未执行标的185115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盛豪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勇
书记员 龙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