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3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红塔区。现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朱楠,男,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通海县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桑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87355904X。
法定代表人:杨文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桑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38073281A。
法定代表人:杨文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文全,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朱楠与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杨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的(2018)云0423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楠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杨文全清偿申请执行人***、朱楠借款本金1631322元及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830288元,合计2461610元整,若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杨文全未按期履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101元,申请执行费2702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通海县××街道礼乐××路××号有登记土地一宗,面积15374.20平方米,登记证号:通国用2013第**(已查封);被执行人通海县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通海县××产业园区有登记土地一宗,面积47933平方米,登记证号:通国用:通国用2014第**、已查封);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西下城角8号有房地产,建筑面积68.02平方米,登记证号:通房权证秀字第××:通房权证秀字第**第**567号(已查封);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通海××××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有房地产,建筑面积322.85平方米,登记证号:通房权证修字第××:通房房权证修字第****554号(已抵押);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西下城脚8号有房地产,建筑面积38.06平方米,登记证号:通房权证秀字第××:通房权房权证秀字第***569号(已查封);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桑园工业园区有房地产,建筑面积1910.51平方米,登记证号:通房权证秀字第××:通房权证房权证秀字第**1482、091483、091481号(已查封)。另本院已经查明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共计15件,涉案标的62634770.08元。
综上,被执行人虽然有大量可供执行的资产,同时有数额巨大的负债。上述资产已经另案提起评估拍卖程序,经终本约谈,本案债权待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资产依法拍卖处置变现后参与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丽娟
审判员 金思含
审判员 刘民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岳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