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0806D。
法定代表人:袁跃宏,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艳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38073281A。
法定代表人:杨文全,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87355904X。
法定代表人:杨文全,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文全,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刘燕锦,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杨镇岭,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李霞,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全、刘燕锦、杨镇岭、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42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全、刘燕锦、杨镇岭、李霞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全、刘燕锦、杨镇岭、李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5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7.3721%计算;2018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0582%;同期未付利息产生的复利按罚息利率11.0582%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0,646.48元作相应扣减)利随本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360元、执行费65,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全、刘燕锦、杨镇岭、李霞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全、刘燕锦、杨镇岭、李霞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本院将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通房权证字第**,通国用(2008)第××号的房屋依法拍卖;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文全、刘燕锦、杨镇岭、李霞偿还本金7560000后,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财富
书记员赵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