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

河西镇转林机械厂、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河西镇转林机械厂,经营场所通海县河西镇代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3MA6KAG8G68。
经营者:李转林,男,1972年9月6日,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38073281A。
法定代表人:杨文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西镇转林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西镇转林机械厂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河西镇转林机械厂承揽报酬人民币34,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4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河西镇转林机械厂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财富
书记员赵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