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3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1号
负责人:高存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杨镇岭,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李霞,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刘燕锦,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玉溪市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镇岭、李霞、刘燕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4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镇岭、李霞、刘燕锦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镇岭、李霞、刘燕锦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79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110,097.73元(算至2017年11月7日止),并支付之后罚息(以借款本金127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22%计,自2017年11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款利息110,097.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22%计,自2017年11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831元、执行费80,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镇岭、李霞、刘燕锦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以依法查封;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镇岭、李霞、刘燕锦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院以依法进行评估拍卖;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同宇传动件有限公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杨镇岭、李霞、刘燕锦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财富
书 记 员  赵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