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1民初266号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 宝 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