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2民初1268号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南区港府大道际华工业物流园一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6714992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忻州市五台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岗库乡金岗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34692927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五台山**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五台山**供热有限公司已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师 志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