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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7384号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所律师。 被告:稷山县人民医院。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