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7384号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所律师。
被告:稷山县人民医院。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