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运盐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商终字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商终字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