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094号
申请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花炮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9151978L。
法定代表人:陈金款。
被申请人:浏阳市风雅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芭蕉村塘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13QQ5P。
法定代表人:周皓。
申请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风雅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风雅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浏阳市风雅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