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05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45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凯,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武,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1997年1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81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41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