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59号
申请人:***,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胡九明,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刘国伟,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胡庆林,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市场四区五栋3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款。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胡九明、刘国伟、胡庆林、***、第三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九明、刘国伟、胡庆林、***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九明、刘国伟、胡庆林、***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佐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