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异1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款。
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常良。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
被申请人***1,男。
被申请人齐某,男。
被申请人彭某某,男。
被申请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浏阳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被申请人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系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追加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1、齐某、***、彭某某辩称,一、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四股东对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注册出资实缴期限均为2065年8月5日,目前尚未届实缴期限,股权享有期限利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股东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二、要求未届出资时间的股东承担义务,相当于要求资本实缴加速到期。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意见:不支持要求股东资本实缴加速到期。三、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目前登记在册的五名股东,仅为注册登记和采购土地的方便而进行登记,公司的实际股东以及出资比例并非如登记所示。由于公司的内部档案资料一直由李某某保管,因此,具体实际股东情况,需要查阅相关档案后才可以确定。四、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成立后至今,一直由股东李某某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李某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掌握公司的印章、账户密钥。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掌管了公司所有财物。经各股东多次要求,李某某从不依法向各股东出示公司情况和相关资料。从实际情况来看,李某某也长期有以私账收受公司款的情况。答辩人无法获得任何公司的情况,无法查明公司是否有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公司还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不应认定公司具备破产情形。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湘0181执4505号。2020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6月15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湘0181执450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查明,经查询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5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股东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2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18年8月1日。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实缴出资额分别为364.2万元、96万元、7.7万元、40万元、20万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分别为835.8万元、704万元、792.3万元、560万元、580万元。2019年度报告关于“认缴出资时间”进行变更登记,将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延长至2065年8月5日。关于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问题。2015年,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因工程项目向原浏阳产委会交纳履约保证金252万元,因合同违约问题对方持有异议,本院不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成立于2018年12月31日。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经评议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核实,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2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认缴出资届满日期为2018年8月1日。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实缴出资额分别为364.2万元、96万元、7.7万元、40万元、20万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分别为835.8万元、704万元、792.3万元、560万元、580万元。本案债务发生后,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将股东认缴出资的届满日期由2018年8月1日延长至2065年8月5日,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申请执行人湖南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理由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为(2020)湘0181执45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李某某、***1、齐某、彭某某、***尚未缴纳出资的金额分别为835.8万元、704万元、792.3万元、560万元、580万元)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家谐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在(2019)湘0181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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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建良
人民陪审员  张鲜明
人民陪审员  张如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婳儿
书 记 员  李红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