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32号
申请人: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穿城镇全民创业园发展大道6号。
被申请人: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科技创业园东A4-2标准厂房西侧。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边海
二0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