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303民初1522号
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龙商贸城G#-1-318。
法定代表人:孙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爱园镇全民创业园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夏永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光,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汗青,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丢失费用12730元及违约金3055.2元(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共计12个月,12730*12*2%=3055.2元,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1578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定了一份吊篮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吊篮设备规格和数量以原告《进退场单》为准。吊篮租期自吊篮设备进场起算至租赁单位拆卸下楼装车日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因被告管理不善造成吊篮设备缺损或发生事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零部件赔偿价格将参照《吊篮零部件赔偿标准》。在租赁过程中被告丢失价值12730元,详细丢失表见租金明细账。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一结,吊篮退清租金一个月内结清,如未结清按每月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自2020年1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没有丢失,我们与原告已经就租赁费结算完毕,说明吊篮被原告拖离现场,原告已经把发票开给我们,不存在丢失不应支付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出租方、乙方)与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方、甲方)签订《徐州市云龙工业园区安置房吊篮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实际租赁吊篮设备规格和数量以乙方《进退场单》为准。租赁期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吊篮租期自吊篮设备进场起算至租赁单位拆卸下楼装车日止。(以双方签字的《吊篮设备退场清单》为准)。所租吊篮设备的使用地点为徐州市云龙工业园安置房。日租金为35元/台/天,吊篮安装费为400元/台/次,吊篮拆卸费为400元/台/次,检测费为270元/台。关于吊篮的安装和拆卸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吊篮安装与拆卸(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吊车、室内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如因工地现场施工混乱,车辆无法进出工地或在工地受阻,甲方负责协调并解决问题),乙方人员服从甲方现场人员安排并根据现场进度需要配备足够的劳务人员甲方协调好与土建方的工作。甲方负责安装与拆卸(工地现场施工混乱,车辆无法进出工地或在工地受阻,甲方负责协调并解决问题并负责工地吊篮的装车与卸车)。关于设备赔偿约定如因甲方人员违章操作、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人为造成吊篮设备缺损或发生事故的,其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零部件赔偿价格将参照《吊篮零部件赔偿标准》(见附件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设备损坏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付款方式为每月一结(每月10号之前结清上月租金),吊篮退清租金一个月内结清,如未结清租金按每月3%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一另约定吊篮零部件价目明细。
2020年4月15日出库单载明:吊篮出库数量8台,低栏: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8块;高栏: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8块;底板: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8块;侧栏出库数量为16件;前后横梁:出库数量为32根;连接梁出库数量为16根;前座、后座出库数量各为16个;调节支架出库数量为32个;前上支架出库数量为16个;钢丝绳悬挂架出库数量为16个;镀锌螺栓出库数量为14套;钢丝绳出库数量为32根;预紧绳出库数量为16根;电缆线出库数量为8根;提升机出库数量为16台;安全锁出库数量为16把;电气控制箱出库数量为8台;砼配重出库数量为320块(铁配重320块);重锤出库数量为16个;安全绳出库数量为8根;钢丝绳器形出库数量为32个;主电箱出库数量为2台;主电线电缆出库数量为2根。交货人显示为李军,收货人为沈超。
2020年5月16日出库单载明:吊篮出库数量4台,低栏: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3块;高栏: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3块;底板: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3块;侧栏出库数量为8件;前后横梁:出库数量为16根;连接梁出库数量为8根;前座、后座出库数量各个8各;调节支架出库数量为16个;前上支架出库数量为8个;钢丝绳悬挂架出库数量为8个;镀锌螺栓出库数量为7套;钢丝绳出库数量为16根;预紧绳出库数量为8根;电缆线出库数量为4根;提升机出库数量为8台;安全锁出库数量为8把;电气控制箱出库数量为4台;砼配重出库数量为160块(铁配重160块);重锤出库数量为8个;安全绳出库数量为4根;钢丝绳器形出库数量为16个。交货人显示为李军,收货人为沈超。
2020年6月20日出库单载明:女儿墙安装支架出库数量为4个。交货人为孙汉青,收货人为沈超。
2020年6月24日出库单载明:低栏、高栏、底板规格型号为1米各一个。交货人为吴伟,收货人为沈超。
2020年8月14日出库单载明:吊篮出库数量5台,低栏: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4块;高栏: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4块;底板:规格1.5米、2米、2.5米,出库数量均为4块;侧栏出库数量为10件;前后横梁:出库数量为20根;连接梁出库数量为10根;前座、后座出库数量各为10个;调节支架出库数量为20个;前上支架出库数量为10个;钢丝绳悬挂架出库数量为10个;镀锌螺栓出库数量为5套;预紧绳出库数量为10根;安全锁出库数量为10把;砼配重出库数量为200块;重锤出库数量为10个;安全绳出库数量为5根。交货人显示为吴伟,收货人为沈超。
2020年6月24日出库单载明:钢丝绳出库数量为20根;电缆线出库数量为5根;提升机出库数量为10台;电气控制箱出库数量为5台;加长调节支架出库数量为4个;女儿墙固定支架出库数量为4个;楔形出库数量为20个。交货人显示为李军,收货人为沈超。
2020年10月19日入库清单载明:吊篮入库数量4台;低栏、高栏、底板:规格1.5米入库数量均为4块、规格2米入库数量均为1块、规格2.5米入库数量均为4块;侧栏入库数量为8件;前后横梁入库数量为12根;连接梁入库数量为6根;前座入库数量为4个;后座入库数量为6个;调节支架入库数量为9个;前上支架入库数量为6个;钢丝绳悬挂架入库数量为6个;镀锌螺栓入库数量为7套;钢丝绳入库数量为12根;预紧绳入库数量为6根;电缆线入库数量为4根;提升机入库数量为8台;安全锁入库数量为8把;电器控制箱入库数量为4台;砼配重入库数量为118块(其中铁配重98块);钢丝绳器形入库数量为12个;加长调节支架入库数量为2个;女儿墙固定支架入库数量为2个。交货人显示为邵天治,收货人为李军。
2020年10月25日入库清单载明:吊篮入库数量4台,低栏、高栏、底板:规格1.5米入库数量均为4块、规格2米入库数量均为3块、规格2.5米入库数量均为3块;侧栏入库数量为8件;前后横梁入库数量为12根;连接梁入库数量为6根;前座入库数量为6个;后座入库数量为6个;调节支架入库数量为12个;前上支架入库数量为6个;钢丝绳悬挂架入库数量为6个;镀锌螺栓入库数量为7套;钢丝绳入库数量为16根;预紧绳入库数量为6根;电缆线规格入库数量为2根;提升机入库数量为8台;安全锁入库数量为8把;电器控制箱入库数量为4台;砼配重入库数量为123块(铁配重123块);安全绳入库数量为4根;钢丝绳器形入库数量为18个;主电箱入库数量为1台;主电线(10米)入库数量为1根。交货人显示为沈超,收货人为李军。
2020年10月28日入库清单载明:吊篮入库数量5台,低栏:规格1米入库数量为1块、规格1.5米入库数量为3块、规格2米入库数量为2块、规格2.5米入库数量为3块;高栏:规格1米入库数量为1块、规格1.5米入库数量为3块、规格2米入库数量为3块、规格2.5米入库数量为3块;底板:规格1米入库数量为1块、规格1.5米入库数量为3块、规格2米入库数量为4块、规格2.5米入库数量为3块;侧栏入库数量为8件;前后横梁入库数量为28根;连接梁入库数量为14根;前座入库数量为16个;后座入库数量为14个;调节支架入库数量为32个;前上支架入库数量为14个;钢丝绳悬挂架入库数量为14个;镀锌螺栓入库数量为7套;钢丝绳入库数量为28根;预紧绳入库数量为14个;电缆线入库数量为6根;提升机入库数量为10台;安全锁入库数量为8把;电器控制箱入库数量为5台;砼配重入库数量为280块(其中铁配重221块);安全绳入库数量为14根;钢丝绳器形入库数量为28个;主电箱入库数量为1台;主电线入库数量为1根;加长调解支架入库数量为2个。交货人显示为沈超,收货人为李军。
2020年11月12日入库清单载明:吊篮入库数量1台,低栏、高栏、底板:规格1.5米入库数量均为2块;侧栏入库数量为2件;前后横梁入库数量为4根;连接梁入库数量为2根;前座入库数量为2个;后座入库数量为2个;调节支架入库数量为4个;前上支架入库数量为2个;钢丝绳悬挂架入库数量为2个;钢丝绳入库数量为4根;预紧绳入库数量为2个;电缆线入库数量为1根;提升机入库数量为2台;安全锁入库数量为2把;砼配重入库数量为40块(其中铁配重33块);安全绳入库数量为1根。交货人处为空白,收货人为李军。
无日期入库清单载明:吊篮入库数量3台,低栏、高栏、底板:规格1.5米入库数量均为1块、规格2米入库数量均为4块、规格2.5米入库数量均为3块;侧栏入库数量为6件;前后横梁入库数量为12根;连接梁入库数量为6根;前座入库数量为6个;后座入库数量为6个;调节支架入库数量为12个;前上支架入库数量为6个;钢丝绳悬挂架入库数量为6个;钢丝绳入库数量为8根;预紧绳入库数量为6个;电缆线入库数量为3根;提升机入库数量为6台;安全锁入库数量为6把;电器控制箱入库数量为3台;砼配重入库数量为118块;安全绳入库数量为2根。交货人处为空白,收货人为吴清。
根据上述入库清单和出库清单核算未入库的租赁物为:1.5米低栏1个、1.5米高栏1个、1.5米底板1个、2米低栏5个、2米高栏4个、2米底板3个、2.5米低栏2个、2.5米高栏2个、2.5米底板2个、侧栏2个、电缆线1根、安全锁2把、电器控制箱1台、砼配重1个、重锤34个、女儿墙安装支架6个。
附件一载明相应的物品价值:1.5米低栏280元/个、1.5米高栏290元/个、1.5米栏底(底板)460元/个、2米低栏370元/个、2米高栏380元/个、2米栏底(底板)570元/个、2.5米低栏420元/个、2.5米高栏450元/个、2.5米栏底(底板)630元/个、侧栏290元/个、电缆线600元/根、安全锁300元/把、电器控制箱800元/台、砼配重(包铁)40元/块、砼配重(普通)20元/块。相应计算出未入库租赁物价值合计11730元(未包含重锤及女儿墙安装支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原告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涉案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并及时退还租赁物。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返还全部租赁物,其也未作出会继续退还相应租赁物的意思表示,故未归还的租赁物应作丢失处理,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被告未归还的吊篮配件为1.5米低栏1个、1.5米高栏1个、1.5米底板1个、2米低栏5个、2米高栏4个、2米底板3个、2.5米低栏2个、2.5米高栏2个、2.5米底板2个、侧栏2个、电缆线1根、安全锁2把、电气控制箱1台、砼配重1个、重锥34个、女儿墙安装支架6个,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中的赔偿清单计算赔偿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吊篮零部件价目表中未有关于重锤、女儿墙安装支架的价格约定,本院根据市场价格实际情况酌定重锤为15元/块、女儿墙安装支架80元/个,以上计算赔偿金额合计1272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赁物损失的诉请,本院按该金额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无相关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赔偿租赁物损失1272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徐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被告江苏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鑫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 剑
书 记 员 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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