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812民催3号
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中段路南,青年路以西财源商务大厦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944321498。
法定代表人:王希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利,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6173247、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顺
审 判 员  朱发祥
人民陪审员  房 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