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良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崇开与广西良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良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7民初816号
原告:万崇开,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
被告:广西良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B栋B2622号。
法定代表人:万俊良,董事长。
被告:广西良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住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解放社区正南小区131号。
负责人:万轩伟,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万崇开诉被告广西良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良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崇开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益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崇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万崇开负担。
审判长廖德斌
审判员向星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