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执1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组织机构代码:14317629X。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男,1988年04月01日出生,住,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div>
杭州市下城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9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3614.6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申请执行费2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C8××××车辆,但车辆未实际控制。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强制扣划,执行到款项3029.6元,已作为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2020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3029.6元,本案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