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3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黄斌、朱茂玲等21人(具体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路**惠隆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政贤。
申请执行人贾青涛等21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6宗案件,本院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案号详见附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各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律师费由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因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青涛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16宗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划拨到执行款496718.96元,上述款项扣留16宗案件执行费共计5695元上缴国库,余款491023.96元应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表)。
至此,本院(2020)粤1303执2041-2048、2090-2092、2255、2537-2540号16宗案件对应的执行依据(具体文书号详见附表)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