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2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灌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王志鹏,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路19号惠隆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吴政贤。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告)***与被执行人(被告)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4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862元。本案受理费162元,由被告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1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130122.89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将21421元(其中违约金20862元,迟延履行金182元、受理费162元、执行费215元)分配给本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分配到位的21421元,其中21206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15元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寒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