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方、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3执2361号

**方、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0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483.8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元,由被告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7256.84元,该款中的26954.84元(包含逾期交房违约金26483.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2元、受理费249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方,本案执行费302元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