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3执3851号
***、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5755.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收取),由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26366.26元(包括迟延交房违约金25755.2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9元、受理费222元、执行费290元),收取执行费290元上缴国库,余款26076.26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