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3执2087号
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1303民初420号生效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惠阳(2016)00013270]及《补充协议》;二、自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两被告协助原告申请提前结清按揭贷款,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撤销网签、注销合同备案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3005996号]等解除本案合同的相关手续;三、提前结清贷款手续办结后三日内,原告先行向两被告返还5万元;四、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被告逾期还贷而导致原告垫付的贷款本息,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6052.36元(双方确认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合同总房款的12%计算);五、原告有权从被告已付房款967103元中,扣除向银行提前结清按揭贷款所需金额、第四条所述的原告垫付的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剩余款项扣除原告先行支付的五万元,于本案按揭及买卖合同的解除手续全部办结之日无息返还给被告,如逾期支付,被告有权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六、本案诉讼费2131元由良被告承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鑫涌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代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执行费550元,此款全部上交国库,2020年11月30日本院向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惠阳(2016)00013270】的预告登记、网签、合同备案、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至此,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1303民初42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