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497号
原告:上海果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9幢38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1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果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果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果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