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859号
申请人:佛山市乘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河滘工业大道东四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450929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松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1幢3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02457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乘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乘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