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杰炜灯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4704号
原告中山市杰炜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8458931R。
委托代理人***,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4764A。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山市杰炜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杰炜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7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篪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