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45793号之一
原告: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高新2号路南侧国贸新天地第5幢19层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6C212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476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绿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604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绿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25.03元、保全费1207.51元(原告均已预交,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