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琼02行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五支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林业局,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46-2临春岭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达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琼0271行初20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执法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作出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申请公开的***等人投诉拖欠工资一案案件信息,包括: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访***等人上门维权记录及相关工人劳动合同、维权人员身份信息材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林业局发送函件及林业局回复函件、林业局支付款项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银行凭证、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付给工人的银行明细、拖欠工人工资表的完整、清晰的签名领款资料、劳动维权结案资料等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不服,于2022年4月13日提起本案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执法局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令执法局立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公开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访***等人上门维权记录及相关工人劳动合同、维权人员身份信息材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林业局发送函件及林业局回复函件、林业局支付款项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银行凭证、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付给工人的银行明细、拖欠工人工资表的完整、清晰的签名领款资料、劳动维权结案资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执法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18日,第三人林业局与第三人万信达公司签订《三亚市吉阳镇(原田独镇)亚龙湾路口A1、A2山体恢复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将亚龙湾路口A1、A2山体恢复绿化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万信达公司,第三人万信达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施工,***又再将该工程发包给***施工。2015年1月23日,执法局先后接到***等上述工程工人要求支付工资的投诉。执法局受理工人的投诉后进行调查处理,第三人林业局向执法局支付了工人工资。***认为执法局对拖欠工人工资的行政处理,涉及到其与第三人万信达公司、第三人林业局、***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一案中工程款的支付,遂于2022年1月20日向执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执法局公开上述处理拖欠工人工资的以下信息: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访***等人上门维权记录及相关工人劳动合同、维权人员身份信息材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林业局发送函件及林业局回复函件、林业局支付款项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银行凭证、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付给工人的银行明细、拖欠工人工资表的完整、清晰的签名领款资料、劳动维权结案资料等政府信息。执法局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16日对***作出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执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撤销执法局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令执法局立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公开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访***等人上门维权记录及相关工人劳动合同、维权人员身份信息材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林业局发送函件及林业局回复函件、林业局支付款项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银行凭证、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付给工人的银行明细、拖欠工人工资表的完整、清晰的签名领款资料、劳动维权结案资料等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执法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向执法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执法局在监察处理工人投诉拖欠工资一案中调查收集形成的行政执法材料,属于执法局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诉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执法局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2月16日向***作出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答复,扣除法定节假日,执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已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并且,执法局也已向***送达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第三人万信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执法局向***作出的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事由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一、在执法局并未提交任何执法记录及卷宗资料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不查明案件相关背景及重要事实,就认定涉案卷宗信息系行政执法卷宗,系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应予纠正。二、执法局不批准公开的信息资料并非行政执法卷宗,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律依据,亦并非其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相关背景及现有证据可证明执法局所谓行政执法行为系与第三人林业局、万信达公司、***涉嫌串通的违法套取工程款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执法,执法局辩称涉案信息系行政执法卷宗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执法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予维持。***申请的公开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访***等人上门维权记录及相关工人劳动合同、维权人员身份信息材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林业局发送函件及林业局回复函件、林业局支付款项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银行凭证、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付给工人的银行明细、拖欠工人工资表的完整、清晰的签名领款资料、劳动维权结案资料等政府信息。系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界定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执法局未予公开的信息资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三、***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不查明案件相关背景及重要事实等内容与本案所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无关,不应予以审理。
一审第三人林业局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的上诉。***向执法局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属于执法局在履行劳动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执法办案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以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执法局作出不予公开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亦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程序合法。二、林业局向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转账的行为属于配合执法局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行为,***不得以串通套取工程款为由损害林业局的名誉。
一审第三人万信达公司审未发表陈述意见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申请执法局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依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可知,对于劳动监察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案中,执法局在受理案涉亚龙湾路口A1、A2山体恢复绿化工程项目的工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投诉,经执法局调查后作出处理,在该处理过程中形成了相关的执法案件材料。因***就案涉亚龙湾路口A1、A2山体恢复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向执法局申请公开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访***等人上门维权记录及相关工人劳动合同、维权人员身份信息材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林业局发送函件及林业局回复函件、林业局支付款项给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银行凭证、原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付给工人的银行明细、拖欠工人工资表的完整、清晰的签名领款资料、劳动维权结案资料等信息,属于上述处理拖欠工人工资投诉形成的执法材料。据此,***申请执法局公开的相关信息依据不足,执法局以此为由作出三综执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缴)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