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1346号
上诉人武汉昆泰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武汉昆泰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所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武汉昆泰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了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对武汉昆泰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合同认定有误。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昆泰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支付6000000元工程款无依据,可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另一审法院以武汉昆泰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周刚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利后果不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昆泰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胡丹丹
法官助理余文婷
书记员邬云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