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鄂0626执951号
安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7年2月28日保康沃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宋进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国镇 联系人:宋进奎联系电话:0710-5814773 本院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583号邮编:4416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