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4842号
再审申请人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安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迪纳科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东公司职员存在受贿行为与本案无关,安联公司以此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迪纳科公司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其无需支付违约金,理由不能成立。安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出的16500元是因迪纳科公司未安装3樘防火门的通电装置而额外委托他人安装产生的费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业提升门宽度少20公分是因迪纳科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对安联公司扣减16500元额外支出及工业提升门货款2796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迪纳科公司交付了案涉设备,部分设备未能安装过错不在迪纳科公司,安联公司逾期未付货款,原审判令安联公司向迪纳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安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书记员  邹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