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与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102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平,湖南湘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6106568Q。
法定代表人陶安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峻,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蒋坤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