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3民初3632号
原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虎,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信阳市平桥科教路48号。
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世淮,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政和花园C区19栋。
委托代理人张文勇,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
经审查,本案原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已立(2017)豫1503民初5620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原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鉴定时间过长,原告申请撤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03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书没有送到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该民事裁定书没有生效,该案件也没有审结完毕,不符合重新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原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卢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