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罗山县建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5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山县建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刚怡,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喜,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世淮,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勇,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杰,男,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审被告:张殿华,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建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张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晓燕

审判员  付 巍

审判员  周振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熊莉萍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