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5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山县建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刚怡,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喜,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世淮,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勇,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杰,男,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审被告:张殿华,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建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张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晓燕
审判员 付 巍
审判员 周振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熊莉萍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