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4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77814643B。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河南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