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4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77814643B。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河南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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