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6488号
原告:XX,男,1992年11月7日生,汉族,宿迁市人,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凤凰路22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57037663-2。
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2年12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史抒艳,女,1992年1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黄军,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史建康,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079781-0。
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村委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益华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戴北工业园西顶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江苏长衡物资有限公司、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抒艳、***、黄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其拥有实际所有权的苏D×××××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予以解封,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贵院于2017年2月8日将原告挂靠在被告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进行了查封保全。原告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贵院查封保全错误,为此向贵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2017年8月15日贵院作出(2017)苏04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原告认为贵院执行异议未组织双方听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因江苏长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时提供了担保就认为查封是正确的,也不能因为贵院查封系轮候查封就认为查封未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苏D×××××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系原告所有,贵院查封错误,请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苏D×××××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本院系轮候查封,根据规定,轮候查封自登记在先的查封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蔡海宁
人民陪审员 汤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