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81执1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079781-0。
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军,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与***、黄军、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代偿金3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黄军及被告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对***不能清偿债务的1/3向***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现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天腾公司有多个银行存款,部分账户虽有余额,但均被多家法院冻结;其余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有价证券信息等。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七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天腾公司有坐落于溧阳市平陵中路278号不动产,但该房产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设定抵押,且已被30余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坐落于方里××××号房屋,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共同共有,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黄军名下虽有坐落于昆仑花园五区20幢2-301室房地产,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且共同共有,暂不宜处置;其余四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天腾公司所涉巨额诉讼债务(法院关联案件),导致绝大部分执行案件不能有效执行。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其他财产无果。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现部分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存在抵押、共有人等情况导致暂时无法实际处置。除已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游健